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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法首次修订:打通职业教育“断头路”

来源:安博体育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3-12-04 1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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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界的大事:新职业教育法颁布”“职业教育法首次大修,意义重大”“职业教育法大突破,职普比例不再‘一刀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教法)刷屏朋友圈。

  4月20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职教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

  “职业教育当前面临的两大关键问题是职业院校办学质量不高以及职业教育地位不高,解决这两大问题,需要对发展职业教育进行科学的顶层设计。立法必须从根本上解决职业教育低人一等的问题,若无法解决,那对发展职业教育起不到多大作用。”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表示。

  熊丙奇认为,新职教法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主体地位的教育类型,进一步明确了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的定位与地位,并对发展职业教育进行全新的顶层设计。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通过推进普职融通,切实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和地位,避免“类型教育”仍旧是事实上的“层次教育”。

  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新职教法亮点之一就是,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主体地位的教育类型。

  根据新职教法第二条规定,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相关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养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国务院于2019年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首次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主体地位。此次修订,将这一观点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了下来。

  新职教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主体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方法。”

  “虽然近些年国家较为重视职业教育,并连续推出一系列政策来鼓励其发展,但从实践中来看,‘上职校没前途’‘职业院校毕业生低人一等’等社会偏见依然存在,新职教法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主体地位从法律上予以确认,这是职业教育定位的一个重大历史性转变。”教科联(北京)信息技术研究院副院长、职业教育中心主任刘燕翔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正常采访时说。

  此前,法治周末记者在就高职扩招有关问题进行采访时,多位在职业院校负责招生的老师曾坦言,招生工作中,因受社会公众对职业教育认知方面存在偏见等因素的影响,学生整体报考职业院校的意愿比较低,致使很多学校招生饱和度不高,学员质量层次性比较大。

  为了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改变社会公众的认知偏见,新职教法也规定了不少“实招”。比如,新职教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采取一定的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第五十一条规定,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新职教法的颁布与施行,将会潜移默化地从根本上去改变社会公众对职业教育的认知偏见,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会慢慢的高,社会大众对技能型人才的尊重和整体的社会待遇也会逐步提升。”刘燕翔说。

  “很多家长不让孩子上职校,还因为他们都以为初中毕业后读职校的话,将无法读大学,并且就业时有些单位不承认其所取得的学历。”陕西某职业院校招生办负责人说,新职教法的颁布将从根本上打消这部分人的顾虑。

  新职教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产教深层次地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一样的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在推动职普融通方面,新职教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在推动不一样的层次职业教育贯通方面,第十五条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合乎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在招生培养方面,第三十七条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

  此外,在学历成果认定方面,新职教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能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中职院校的学生可以上大学,仅这一点,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学生报考中职院校的积极性。”上述陕西某职业院校招生办负责人说。

  刘燕翔对此表示赞同,“新职教法对普职融通方面的规定,相当于打通了职业教育‘断头路’,学生进入职业院校,并非意味着学历的终结,恰恰相反,上升空间会更大,因为职业教育真正是在因材施教,学生自身优势也更能凸显出来”。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地位同等重要,意味着国家应该同等重视、同等投入、同等保障。”北京师范大学国家职业教育研究院院长和震认为。

  “从根本上看,把职业教育建设为‘类型教育’,要摆脱发展教育的‘身份’思想。对于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均应按照高质量和特色进行教育资源配置。这就需要‘双师’,需要先进的实习实训场地、设施。推进深层次的产教融合,需要的投入其实超过对普通教育的投入。”熊丙奇表示,从现实看,国内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是不够的,这严重地制约了职业教育提高质量,而低质量的职业教育,不但影响职校师生对职业教育的认同度,也影响产业的升级换代。

  西安某职业院校负责人也表示,随着高职再扩招,师资缺口也将逐步扩大。新职教法就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单列一章进行了规定。比如,第四十四条要求“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第四十五条提出“国家建立完整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等。

  关于场地设施等问题,新职教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组织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为了保障职业教育的质量,新职教法明确,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在保障投入方面,新职教法要求,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等。

  在就业保障方面,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可以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方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指出,现行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公布施行,对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非消极作用,但随着我们国家进入新发展阶段,职业教育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的要求相比,我国职业教育还存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公司参与办学动力不足、办学和人才教育培训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刘燕翔也表示,职业教育是一个系统化工程,某一个环节或某一个链条跟不上或者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都将会影响职业教育的发展,进而影响国家产业的转型升级、影响我们的祖国高水平发展所需要的人才支撑。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指出,随着我们国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各行各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越来越紧迫,职业教育的主体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

  国家多次出台政策明确,国家经济发展中需要职业教育,更需要高质量的职业教育。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完善产教融合办学体制;2月23日,在教育部召开的第三场2022年“教育新春”系列发布会上,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明白准确地提出,2022年要突破“五大重点”,即推动职业本科教育稳中有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多样化发展、使“职教高考”成为高职招生主渠道、推动职业教育数字化升级、打造职业教育内涵建设工作闭环。

  在和震看来,职业教育法的这次修订,标志着我们的祖国开始步入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和建设技能型社会的新阶段,具有重大意义。

  “期待新职教法能解决制约职业教育质量提升、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的核心问题,让职业教育发展真正迎来春天。”熊丙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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